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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外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唐立,田某某,尚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立,田某某,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外刑初字第64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立,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庆明,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被告人田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尚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专科文化,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4)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立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田某某、尚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小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立、田某某、尚某某及唐立的辩护人刘庆明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贪污罪1、2011年5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唐立在担任哈尔滨糖果厂厂长期间,与被告人田某某预谋,利用唐负责本单位财务审批的职务便利,先后二次将田某某个人装修房屋时购买的装饰材料款项人民币8140元在本单位核销。2、2011年7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唐立在担任哈尔滨糖果厂厂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本单位财务审批的职权便利,二次将其个人装饰房屋时购买的装饰材料款项人民币18813元在本单位核销。3、2012年9月,被告人唐立在担任哈尔滨糖果厂厂长期间,与被告人尚某某预谋,利用唐负责本单位财务审批的职务便利,先后二次将尚某某个人装饰房屋时购买的装饰材料款项人民币5676元在本单位核销。4、2013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唐立在担任哈尔滨糖果厂厂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本单位财务审批的职务便利,先后二次将其弟弟唐英个人装修房屋时购买的装饰材料款项人民币3389元在本单位核销。5、2013年10月,被告人唐立在担任哈尔滨糖果厂厂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本单位财务审批的职务便利,将其朋友王景斌个人装修房屋时购买的装饰材料款项人民币19172元在本单位核销。6、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唐立在担任哈尔滨糖果厂厂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本单位财务审批的职务便利,将其个人装修房屋时购买的装饰材料款项人民币1311元在本单位核销。7、2014年3月,被告人唐立在担任哈尔滨糖果厂厂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本单位财务审批的职务便利,将其同学唐玉华个人装修房屋时购买的装饰材料款项人民币3317元在本单位核销。8、2014年3月至6月,被告人唐立在担任哈尔滨糖果厂厂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本单位财务审批的职务便利,将其妻子的弟弟路学志个人装修房屋时购买的装饰材料款项人民币7065元在本单位核销。综上,被告人唐立共实施贪污犯罪8起,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67423元;被告人田某某实施贪污犯罪1起,犯罪数额人民币8140元;被告人尚某某实施贪污犯罪1起,犯罪数额人民币5676元。上述赃款均已被扣押。(二)挪用公款罪:2011年7月26日,被告人唐立在担任哈尔滨糖果厂厂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在本单位财务部门支取人民币30000元,被其用于购买个人住房。现赃款已追缴扣押。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扣押财务清单、证人的证言、检验鉴定文书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立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田某某、尚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唐立、田某某、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唐立辩护人认为,唐立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揭发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贪污罪1、2011年5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唐立在担任哈尔滨糖果厂厂长期间,经与被告人田某某预谋后,利用唐负责本单位财务审批的职务便利,先后二次将田某某个人装修房屋时购买的装饰材料款项共计人民币8140元在本单位核销。现赃款已追缴扣押。2、2011年7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唐立在担任哈尔滨糖果厂厂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本单位财务审批的职权便利,先后二次将其个人装饰房屋时购买的装饰材料款项共计人民币18813元在本单位核销。现赃款已追缴扣押。3、2012年9月,被告人唐立在担任哈尔滨糖果厂厂长期间,经与被告人尚某某预谋后,利用唐负责本单位财务审批的职务便利,先后二次将尚某某个人装饰房屋时购买的装饰材料款项共计人民币5676元在本单位核销。现赃款已追缴扣押。4、2013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唐立在担任哈尔滨糖果厂厂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本单位财务审批的职务便利,先后二次将其弟弟唐英个人装修房屋时购买的装饰材料款项共计人民币3389元在本单位核销。现赃款已追缴扣押。5、2013年10月,被告人唐立在担任哈尔滨糖果厂厂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本单位财务审批的职务便利,将其朋友王景斌个人装修房屋时购买的装饰材料款项共计人民币19172元在本单位核销。现赃款已追缴扣押。6、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唐立在担任哈尔滨糖果厂厂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本单位财务审批的职务便利,将其个人装修房屋时购买的装饰材料款项人民币1311元在本单位核销。现赃款已追缴扣押。7、2014年3月,被告人唐立在担任哈尔滨糖果厂厂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本单位财务审批的职务便利,将其同学唐玉华个人装修房屋时购买的装饰材料款项人民币3317元在本单位核销。现赃款已追缴扣押。8、2014年3月至6月,被告人唐立在担任哈尔滨糖果厂厂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本单位财务审批的职务便利,将其妻子的弟弟路学志个人装修房屋时购买的装饰材料款项人民币7065元在本单位核销。现赃款已追缴扣押。综上,被告人唐立共实施贪污犯罪8起,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67423元;被告人田某某实施贪污犯罪1起,犯罪数额人民币8140元;被告人尚某某实施贪污犯罪1起,犯罪数额人民币5676元。(二)挪用公款罪:2011年7月26日,被告人唐立在担任哈尔滨糖果厂厂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在本单位财务部门支取人民币30000元,被其用于购买个人住房。现赃款已追缴扣押。经他人举报,被告人唐立被捕获,被告人田某某、尚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二、被告人唐立、田某某、尚某某的供述;三、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四、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主体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立身为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侵吞国家财产共计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田某某、尚某某伙同唐立侵吞国家财产五千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均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部分贪污犯罪系有分有合共同犯罪。唐立、田某某、尚某某均自愿认罪,赃款全部退回,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唐立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有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田某某、尚某某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可减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鉴于唐立、田某某、尚某某均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田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尚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毕延禄代理审判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徐 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凯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