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应伟与张好娥、吴万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976号原告王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郑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农民。被告吴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处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吴某某的诉讼。本案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维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灵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