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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高文花与梁伍、高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花,梁伍,高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16号原告:高文花,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李远山,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伍,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高亚,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花与被告梁伍、高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梁伍现住址不明,对其有关法律文书应适用公告进行送达,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允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