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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县法丙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仕欣与广东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梅县留守处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仕欣,广东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梅县留守处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县法丙民初字第175号原告杨仕欣,男,汉族,住所地:梅县区丙村镇。被告广东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梅县留守处,住所地:梅州市。许伟强,该留守处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杨仕欣诉被告广东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梅县留守处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在立案后审查发现,本案应为合同纠纷,被告的住所地为梅州市梅正路。本院认为,被告的住所地为梅州市梅正路,管辖法院应为梅州市梅江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徐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