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法执字第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朱晓丽与被执行人海南金手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字第338-1号申请执行人朱晓丽,女,汉族,1964年3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海南金手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万恒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祥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晓丽与被执行人海南金手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4)海仲字第65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琼海法执字第3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海南金手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3万元。被执行人海南金手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金手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3万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海南金手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24851.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464oodsvapmas1yciv案件唯一码代理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王镜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