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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阳露娟与叶慈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露娟,叶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阳露娟。被执行人叶慈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靖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靖民一初字第5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叶慈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慈杰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慈杰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动员工作,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日主动履行14427元。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叶慈杰有工资收入,其工资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靖西县支行开户,账号为20×××20,本院已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靖执字第78-1号执行裁定书对其账户进行冻结。本案在执行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一初字第56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农堂文审判员  李健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景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