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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法民一确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岳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某,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法民一确字第25号申请人马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人岳某某,女,汉族,农民,系死者李某某之妻。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马某某与申请人岳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马某某与申请人岳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14日经岷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马某某承担李某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84000元(已履行完毕)。二、本协议需到岷县人民法院确认。三、本次事故一次性结案,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事后李某某家属不再追究马某某任何赔偿责任。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润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