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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执民字第3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蒋正许与李小花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正许,李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建执民字第3966号申请执行人蒋正许。被执行人李小花。申请执行人蒋正许与被执行人李小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大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代偿款人民币51667.8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李小花配偶邱顺生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60元,尚不足支付诉讼费用。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李小花配偶邱顺生所有的浙A×××××号全顺牌汽车一辆,拍卖所得款人民币121000元,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3635.7元。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李小花所有的位于建德市大同镇欣盛商住楼1幢1单元301室的房屋,拍卖所得款人民币190000元,尚不足清偿优先债权。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杭建执民字第396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