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3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钱明春与倪凤龙、马雨、倪凤芬、韩喜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明春,倪凤龙,马雨,倪凤芬,韩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309号原告钱明春,男。被告倪凤龙,男。被告马雨,男。被告倪凤芬,女。被告韩喜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明春与被告倪凤龙、马雨、倪凤芬、韩喜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马雨、倪凤芬、韩喜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马雨、倪凤芬、韩喜平的起诉。审判员 付 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金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