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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六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六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孙某某,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喀左县大城子街道。被告:马某某,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喀左县大城子街道。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丹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亚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