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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554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黄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黄雄伟,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执行人黄雄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黄雄伟逾期无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雄伟目前无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554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智彬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