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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009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盛茂发与叶道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茂发,叶道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979-2号申请执行人:盛茂发,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叶道玉,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叶道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道玉向申请人盛茂发支付3817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73.00元。但被执行人叶道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道玉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3817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