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许小斌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60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小斌,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地区明水县。2013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小斌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小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许小斌伙同“高某某”(另案处理)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防洪纪念塔附近的麦当劳店内,向被害人魏某某索要手机,并将魏某某拽至万达广场附近,殴打魏某某,抢得三星9100G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元)、人民币73元。赃款、物被挥霍。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13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被告人许小斌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小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许小斌的供述及辩解,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小斌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许小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小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小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晓红人民陪审员 穆森然人民陪审员 杜滢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凌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