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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法执字第4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岳阳某建材有限公司、岳阳某瓷业有限公司、赵某、周某、彭某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岳阳某建材有限公司,岳阳某瓷业有限公司,赵某,周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法执字第415-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岳阳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岳阳某瓷业有限���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彭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岳阳某建材有限公司、岳阳某瓷业有限公司、赵某、周某、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2)岳中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岳阳某建材有限公司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借款6000000元及自2012年8月21日起的利息。被执行人岳阳某瓷业有限公司、赵某、周某、彭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权利人申请执行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均未自觉履行。2014年11月4日,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岳阳某瓷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岳阳县麻塘镇万垅村岳荣公路东侧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岳县房权证麻塘镇字第027585、027586、027587、027588、027589、027590、027591、027592、027593、027594、027595、027596、0281**号,建筑面积15743.95㎡,土地使用权证:岳县国用2007第0130号,使用面积31579.15㎡)。经二次流拍后现无法拍卖,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岳法执字第4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昌小勇审判员  杨喜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珍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