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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独民二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独山子区长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托里县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独山子区长城建筑设备租赁站,托里县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独民二初字第92号原告:独山子区长城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新北区3919号。经营者:常荣峰,男,汉族,1963年5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被告:托里县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塔城地区托里县幸福路。法定代表人:屠卫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独山子区长城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托里县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独山子区长城建筑设备租赁站以已与被告托里县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独山子区长城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独山子区长城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独山子区长城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邓玉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谷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