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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44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公民身份号码:×××0627。被告赵某甲,男,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公民身份号码:×××6278。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德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不久后,由父母安排于××××年××月××日在四川省苍溪县东镇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结婚当天就闹得很不愉快,婚后被告便开始经常不回家冷落原告,夫妻一直处于分居生活状态,很少在一起,彼此交流和沟通越来越少,感情越来越平淡,隔阂越来越深,很多意见不能达成一致而针锋相对,经常吵架。被告甚至对原告动粗。时至今日,这种分居生活已达七年之久。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早已让原告身心疲惫。现在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交往半年多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赵某乙。原告以与被告长期分居、被告冷落原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交往后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具备较好的感情基础。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如被告珍惜夫妻感情,体贴对待原告,处理好工作交际和家庭亲情维系的关系,双方的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的,应给予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审视自己的行为是否有不当之处,有则须改之,且行且珍惜。婚姻生活来之不易,且婚生儿子尚某。望原、被告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以宽容理性的心态面对困难,遇事多商量、多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搞好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张某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德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晓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