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耿志远与黄云磊、纪建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志远,黄云磊,纪建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65号原告耿志远。委托代理人李广彦,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云磊。被告纪建召。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守学,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彪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云磊、纪建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彪撤回对被告黄云磊、纪建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原告耿志远负担。审 判 长 李彦勇审 判 员 李道广人民陪审员 郑洪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