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3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崔井超与崔宏飞、崔谱振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井超,崔宏飞,崔谱振,怀远县高庄初级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063号原告:崔井超,男,200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理人:崔海银,农民,系崔井超父亲。委托代理人:潘绍田,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宏飞,男,200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崔谱振,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系崔宏飞父亲。被告:怀远县高庄初级中学,住所地。负责人:崔勇,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井超与被告崔宏飞、崔谱振、怀远县高庄初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井超撤回对被告崔宏飞、崔谱振、怀远县高庄初级中学的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永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忠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