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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南保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保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渭刑初字第00254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南保华,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4月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5)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南保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坚莹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南保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庭审中,被告人南保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南保华在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10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官道小学门前时,与同向左转弯行驶的被害人田转娃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南保华、田转娃当场均受伤。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酒精浓度检验:被告人南保华血清中乙醇含量为:87.1mg/100ml。被害人田转娃伤情,经渭南市中心医院诊断为:1、脑震荡;2、头皮裂伤;3、头皮血肿;4、右侧胸壁软组织损伤。本事故经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南保华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田转娃不负事故责任。另查,2015年3月11日,本院作出(2015)临渭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人田转娃与被告人南保华达成调解协议,由南保华一次性赔偿田转娃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000元,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南保华已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南保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害人田转娃的陈述,证人南某某、南某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查笔录,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事故认定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与被告人南保华多次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南保华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南保华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南保华在案发后能如实坦白其所犯罪行,又经本院主持调解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南保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殷旭力人民陪审员  张渭良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