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黄德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德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295号罪犯黄德涛,男,汉族,生于1991年7月3日,重庆市巴南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巴法刑初字第007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德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德涛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德涛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黄德涛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德涛针对未满十四周岁幼女性犯罪,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鉴于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原判刑罚、剩余刑期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德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