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359号原告:高某某,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个体经营户,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蔡某某,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宣 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青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