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萧民一初字第03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萧民一初字第03415号原告:杜某某,女,1972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吴某某,男,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受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吴某某下落不明,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结案,应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德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佩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