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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卫国强与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云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国强,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云玉,陈留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805号原告卫国强,男,汉族,1954年1月29日出生,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王文芳,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负责人李庆利,该公司经理。被告崔云玉,男,汉族,1957年2月16日出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应利,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留心(新),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国强与被告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云玉、陈留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卫国强于2015年8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留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卫国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留新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国强撤回对被告陈留新的起诉。审 判 长  李永慧审 判 员  张文萍人民陪审员  马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