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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2424、0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永傲与赵辉、丁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傲,赵辉,丁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第一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2424、02425号原告:孙永傲,个体户。被告:赵辉,个体户。被告:丁丹,居民,系赵辉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傲与被告赵辉、丁丹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原告孙永傲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赵辉所有的位于定远县定城镇安盐曲阳国际6栋2单元504室商品房一套予以查封。原告孙永傲以自己所有的皖M×××××号奔驰小型轿车一辆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本院对该套商品房予以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第一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孙永傲所有的皖M×××××号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有变卖、赠与、过户等处分行为。二、对被告赵辉所有的位于定远县定城镇安盐曲阳国际6栋2单元504室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有变卖、赠与、过户等处分行为。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孙永傲预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恩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穆巧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