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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00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与冯晶、许有霞保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冯晶,许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34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住所地:绥德县千狮路。法定代表人刘波,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冯晶,男,汉族,陕西省横山县赵石畔镇赵石畔村人,住横山县南大街百隆小区。被执行人许有霞,女,汉族,陕西省横山县赵石畔镇赵石畔村人,住址同上,系冯晶之妻。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与冯晶、许有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晶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账号上有存款。现因执行需要,需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晶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账号上的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执行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小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