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9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王牧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王牧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925-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朱泽,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希琼,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牧同,男,汉族,住所地:广西岑溪市,公民身份号码:×××0094。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王牧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牧同名下的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房,查封金额以人民币787902.83元为限。原告以其自有资金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牧同名下的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房(权证号码:01××61),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金额以人民币787902.83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丹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