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刑二终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金伟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金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刑二终字第106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金伟,男,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1年4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14年5月4日止)。2014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肇州县看守所。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金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州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李金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李金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金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金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李金伟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金伟撤回上诉。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正宏审 判 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闫冠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潇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