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执民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夏国光、金祝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表人:祁一飞。被执行人:夏国光,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金祝英,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夏国光、金祝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夏国光名下位于宁波市高桥镇的房屋已抵押给宁波银行,并由镇海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及鄞州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此外,本院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9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