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法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英与被执行人梁成坤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梁成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法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陈英,女。被执行人梁成坤,男。陈英与梁成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08)保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28000元,已执行0元,剩余的债权28000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梁成坤经济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靖县人民法院(2008)保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友军审判员  向兴国审判员  龙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