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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云梦执字第00103-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肖佑军、李小红等与云梦县恒胜工贸有限公司、黄章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佑军,李小红,李梦阳,褚凤香,黎运兰,万玲,李建霞,肖望香,高德宗,陈木桂,黄天翠,李红梅,李运霞,杨军华,云梦县恒胜工贸有限公司,黄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执字第00103-00116号申请执行人肖佑军,男,193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无业,住云梦县,申请执行人李小红,女,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务工,住云梦县,申请执行人李梦阳,女,1992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务工,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褚凤香,女,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退休职工,住云梦县,申请执行人黎运兰,女,194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家庭妇女,住云梦县,申请执行人万玲,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务工,住云梦县,申请执行人李建霞,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务工,住云梦县,申请执行人肖望香,女,194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退休职工,住云梦县,申请执行人高德宗,男,195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退休职工,住,申请执行人陈木桂,女,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退休干部,住云梦县,申请执行人黄天翠,女,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退休职工,住云梦县,申请执行人李红梅,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退休职工,住云梦县,申请执行人李运霞,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退休职工,住云梦县,申请执行人杨军华,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个体户,住云梦县,被执行人云梦县恒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黄章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章胜,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云梦县恒胜工贸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云梦县,住云梦县,本院在执行肖佑军等十四人与云梦县恒胜工贸有限公司、黄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生效的(2014)鄂云梦民初字第01286-0129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云梦县恒胜工贸有限公司、黄章胜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肖佑军等十四人共计23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云梦县恒胜工贸有限公司、黄章胜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鄂云梦民初字第01286-01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肖佑军等十四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鹤龄审 判 员  杨 巍代理审判员  陆玉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聂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