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商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宁波先达文具有限公司与义乌里加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先达文具有限公司,义乌里加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1591号原告:宁波先达文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其宜。委托代理人:鲍珍方,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里加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啸吟。本院在受理原告宁波先达文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里加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先达文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34元,减半收取2817元,由原告宁波先达文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仇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红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