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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仪征市民生电子橡塑制品厂与天长市安信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市民生电子橡塑制品厂,天长市安信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872号原告:仪征市民生电子橡塑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大仪工业集中区**号-2。法定代表人:王万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徐德开,该公司职工。被告:天长市安信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寿昌路。法定代表人:钱文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仪征市民生电子橡塑制品厂诉被告天长市安信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仪征市民生电子橡塑制品厂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仪征市民生电子橡塑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市民生电子橡塑制品厂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王开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新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