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解中领与吕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中领,吕国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908号原告:解中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云,六安市城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国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解中领与被告吕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梅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解中领以证据尚需补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中领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