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3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于晓峰与许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峰,许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308-2号原告于晓峰,男,47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许晓东,男,37岁,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晓峰诉被告许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许晓东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要求原告于晓峰在七日内补交诉讼费2619元,但原告于晓峰逾期未足额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19元,减半收取1309元,财产保全费1832元,由原告于晓峰负担。审 判 长 林立楠审 判 员 王黎黎代理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