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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33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于晓峰与许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峰,许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308-2号原告于晓峰,男,47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许晓东,男,37岁,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晓峰诉被告许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许晓东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要求原告于晓峰在七日内补交诉讼费2619元,但原告于晓峰逾期未足额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19元,减半收取1309元,财产保全费1832元,由原告于晓峰负担。审 判 长  林立楠审 判 员  王黎黎代理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