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桂林与应小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林,应小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3221号申请执行人:王桂林。被执行人:应小艾。申请执行人王桂林与被执行人应小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年7月1日制作的(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322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员 李昌林审 判 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