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凤兰与张英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兰,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3322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兰,女,1959年7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英,男,1952年12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凤兰与被执行人张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41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凤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查找,查明被执行人张英目前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414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亢亚申审 判 员 单立勋代理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美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