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关某某诉被告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商初字第246号原告关某某,男,满族。委托代理人田东阳,铁锋区扎龙乡法律服务所。被告闵某,女,满族。原告诉称,2013年9月14日,李某因着急还银行贷款,向被告关某某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是在2014年9月13日,被告闵某为该债务做担保,还款日期届满后,原告无法找到债务人李某,现去向不明,原告又多次向担保人闵某,担保人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闵某,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闵某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关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