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方平与张正华、孟丽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平,张正华,孟丽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方平。被执行人张正华。被执行人孟丽蓉。申请执行人方平与被执行人张正华、孟丽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方平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正华、孟丽蓉在金融部门的存款410529元(含借款本金285000元及利息112784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执行费4175元),或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相同金额的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抵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