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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春玉、青岛爱童制衣有限公司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春玉,青岛爱童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保字第36号申请人郑春玉。被申请人青岛爱童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106号。法定代表人李承镐,职务董事长。申请人郑春玉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爱童制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春玉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担保人青岛东华澳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郑春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爱童制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由子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