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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执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福安申请执行王迎九、杨建平、唐和平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232-1号申请执行人张福安,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迎九,女,1969年3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建平,女,1963年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唐和平,女,1959年2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恒证经字第376号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2日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迎九、杨建平、唐和平在其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收入405900元(其中包含本金400000元、执行费5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荷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荣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