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刘建荣、吴祥荣与吴祥荣、周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荣,吴祥荣,周圣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188号原告:刘建荣。被告:吴祥荣。被告:周圣杰。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建荣与被告吴祥荣、周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荣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益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