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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枫法民调确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蔡维照、谢礼潮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维照,谢礼潮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枫法民调确字第6号申请人:蔡维照,男,汉族,1962年6月4日出生,住潮州市枫溪区。申请人:谢礼潮,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出生,住潮州市枫溪区。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蔡维照与申请人谢礼潮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申请人谢礼潮于2015年2月17日结欠申请人蔡维照花纸款人民币67000元。后经申请人蔡维照催讨,申请人谢礼潮至今分文未付,双方当事人因此引起纠纷。该纠纷经潮州市枫溪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上述申请人于2015年8月1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申请人谢礼潮认欠申请人蔡维照花纸款人民币67000元。2、申请人蔡维照同意申请人谢礼潮分期付还,即申请人谢礼潮应于2015年9月20日前付还申请人蔡维照人民币10000元,于2015年10月至2017年7月在每月的20日前各付还申请人蔡维照人民币2500元,余款人民币2000元在2017年8月20日前付清。3、申请人谢礼潮应当依上述约定的还款期限按时付款,否则如有一期违约的,则申请人谢礼潮尚未到期付还的欠款均视为提前到期,届时申请人蔡维照有权就申请人谢礼潮所欠的全部欠款向法院申请执行。4、双方当事人同意就本协议内容向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5、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潮州市枫溪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蔡维照与申请人谢礼潮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13日达成的非诉讼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先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龙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