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一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595号原告廖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同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通过网络相识恋爱,2010年2月14日生育一男孩李某甲,2010年9月21日在衡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自2011年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9月28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驳回。尔后,双方关系仍未好转,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廖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拟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2、衡阳县人民法院(2014)蒸民一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及该案开庭笔录,拟证明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12月15日被法院驳回判决不准离婚。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出书面意见辩称:1、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2、被告未欠原告之父的工程款。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事实,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庭审调查,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9年5月通过网络相识恋爱,不久即同居生活,2010年2月1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甲,2010年9月21日在衡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11月4日,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因双方关系仍未好转,原告又于2015年7月20日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原告廖某某曾于2014年11月4日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夫妻关系仍未有任何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书面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情形,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小孩李某甲的抚养问题,因小孩一直在原告方抚养,为了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不改变小孩的生活习惯,小孩李某甲由原告廖某某抚养为宜,但被告李某某应支付小孩抚养费,根据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抚养费以每月支付400元为宜,款项限每半年支付一次。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小孩李某甲(男,2014年2月14日出生)由原告廖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400元至小孩18周岁为止,该款限每年的6月30日前支付2400元,12月30日前支付2400元,小孩李某甲的教育费、重大疾病医疗费凭票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被告李某某对小孩享有探望权,原告廖某某及其家人应予协助;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