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执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戴春燕与周道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仪执字第00453号申请执行人戴春燕。被执行人周道平。戴春燕与周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仪陈民初字第004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周道平应于2015年2月16日前给付原告50000元,2015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18000元。因周道平未履行义务,戴春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金融、房产、车辆管理部门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仪陈民初字第004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严玉良执行员 经童金执行员 洪茂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德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