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礼霞、黄健组织卖淫罪,罗某、陈某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礼霞,黄健,罗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21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礼霞,经营鹤山市新风格酒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叶辉,广东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健,在鹤山市新风格酒店工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吕嘉浩,广东皓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某,在鹤山市新风格酒店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绰号“妹头”,在鹤山市新风格酒店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公诉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礼霞、黄健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罗某、陈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洁玲、关燕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礼霞及其辩护人叶辉、被告人黄健及其辩护人吕嘉浩,被告人罗某、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被告人李礼霞承包位于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811号的新风格酒店,并逐渐将该酒店发展为卖淫嫖娼场所,先后聘请被告人黄健担任经理及罗某、陈某担任部长,招收部分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规定了卖淫价格、项目,并管理新风格酒店的财务工作等。被告人黄健从2014年5月开始在新风格酒店担任经理一职,负责酒店的全面管理工作,并从卖淫人员卖淫所得中提取分成。被告人罗某从2014年7月份开始间断地在该酒店担任部长一职,被告人陈某从2014年11月份开始在该酒店担任部长一职,二人均协助管理卖淫人员、负责接待嫖客、安排卖淫人员给嫖客挑选、登记卖淫人员卖淫情况等,并从卖淫人员卖淫所得中提取分成。2014年11月29日凌晨,公安民警对新风格酒店进行查处,当场查获覃某、王某等十一名卖淫女和黄某乙、秦某等四名嫖客,抓获被告人黄健、罗某、陈某,并缴获黄健、罗某三星手机各一台,从黄健身上缴获新风格酒店大门钥匙一条,从新风格酒店内搜获软皮抄、服务内容介绍表、监控主机、避孕套等物品。2014年12月31日11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李礼霞抓获归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被告人李礼霞、黄健、罗某、陈某的供述;证人覃某、王某、郑某、赵某甲、李某、邓某、黄某甲、赵某乙、梁某、欧某、胡某、潘某、冯某、黄某乙、晁某、秦某、赵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身份证明材料、酒店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清单、短信内容、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音频证据来源说明、嫖资去向的说明、软皮抄等相关书证材料;电子证据;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礼霞、黄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指被告人李礼霞、罗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礼霞、黄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罗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扣押被告人黄健、罗某作案工具手机各一台,建议依法没收;扣押的新风格酒店记录软皮抄两本、服务内容介绍表十七张、服务流程表一张、大门钥匙一条、避孕套四盒、散装避孕套五十只、名片两叠、监控主机一台,建议依法销毁。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礼霞、罗某、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罗某、被告人陈某提交书面悔过书。被告人黄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罪名有异议,认为其犯罪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礼霞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和认定的事实无异议。量刑方面认为被告人李礼霞当庭自愿认罪,不是累犯,无前科劣迹,被告人李礼霞到案后能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礼霞认罪态度良好,有悔改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后其感到非常后悔,尤其是经过了几个月的羁押生活,其作了深刻自我反省,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庭和他人带来的伤害后果。其属初次犯罪,是偶犯,主观恶性小,易于改造,请求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愿意缴纳罚金。被告人黄健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健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因涉案新风格酒店的实际经营者为李礼霞,黄健没有为嫖娼卖淫提供场地,黄健亦无新风格酒店的人事管理权、经营决策权、收入支配权。被告人黄健行为应当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黄健系初犯、偶犯,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在此之前其并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表现一贯良好,只因为一时糊涂和法律意识淡薄,才协助“老板娘”李礼霞进行组织卖淫的行为。其感到十分后悔,愿意缴纳罚金。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李礼霞承包位于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811号的新风格酒店,后将该酒店发展为卖淫嫖娼场所,先后聘请被告人黄健担任经理,罗某、陈某担任部长,招收部分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规定了卖淫价格、项目,并管理新风格酒店的财务工作等。被告人黄健从2014年5月开始在新风格酒店担任经理一职,负责酒店的全面管理工作,并从卖淫人员卖淫所得中提取分成。被告人罗某从2014年7月份开始间断地在该酒店担任部长一职,被告人陈某从2014年11月份开始在该酒店担任部长一职,二人均协助管理卖淫人员、负责接待嫖客、安排卖淫人员给嫖客挑选、登记卖淫人员卖淫情况等,并从卖淫人员卖淫所得中提取分成。2014年11月29日凌晨,公安民警对新风格酒店进行查处,当场查获覃某、王某等十一名卖淫女和黄某乙、秦某等四名嫖客,抓获被告人黄健、罗某、陈某,并缴获黄健、罗某三星手机各一台,大门钥匙一条,从新风格酒店内搜获软皮抄、服务内容介绍表、监控主机、避孕套等物品。2014年12月31日11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李礼霞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2014年8月份以来,公安机关陆续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纪元中学旁新风格酒店内有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接报后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该酒店大门紧闭并上锁,内里楼房没有灯光。民警于是在附近暗中观察,发现不时有摩托车、出租车搭载男子到该酒店,有人开门接他们进内。民警发现有女子进出该酒店,十分可疑。2014年11月29日0时许,民警对该酒店进行突击检查,抓获黄健、罗某、陈某等人及二十多名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并抓获一名搭载嫖客的营运摩托车司机。2014年12月31日11时许,中山市公安局三角分局民警在中山市三角镇抓获李礼霞。二、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一)被告人李礼霞,其供述自己是新风格酒店的老板娘,新风格酒店进行卖淫活动是其决定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由黄健管理,自己只负责收钱、发工资。新风格酒店从事卖淫活动,真正开始是2014年11月17日左右,之前怕被查处做做停停的。有14个左右女服务员从事卖淫。卖淫一次收费330元,200元归卖淫女,130元归酒店。如果是摩的司机介绍的收398元,68元是摩的司机提成。其知道的卖淫女有赵某甲、覃某、黄某甲、阿霞等人,她们的工牌是管理人员给她们或她们自己选的。新风格一般只接待熟客,嫖客打电话给黄健、陈某、罗某,联系好后再到酒店,然后再由管理人员开门带进楼、挑选卖淫女,交钱后进行性服务,后再送出酒店。酒店的窗户玻璃是其安排工作人员贴的。酒店营不营业由其决定。新风格内有三个管理人员,黄健是经理,是其找来负责酒店全面管理的,包括招收、管理卖淫女,其大概招了一、两个卖淫女,大多数卖淫女是黄健招收的。卖淫女是向黄健请假的。具体如何管理卖淫女其不清楚,知道黄健会跟工作人员和卖淫女开会,开会内容不清楚。酒店的规章制度也是由黄健制定的。还有联系嫖客、开门、带嫖客上房间、带卖淫女给嫖客挑选、收取嫖资、提成给摩的司机等。罗某、陈某是部长,负责接嫖客电话、开门、带嫖客上房间、带卖淫女给嫖客挑选、收取嫖资、打扫卫生等。管理人员每人配备有工作手机,上班前到其处领取,下班后交还。每人的手机是固定的,黄健的是白色三星手机,号码尾数是733。黄健是14年6月份来的,罗某是14年7、8月份来的,不过做做走走,陈某只做了4、5天。(二)被告人黄健,其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庭审过程中黄健承认参与新风格酒店卖淫嫖娼活动的犯罪事实,但认为其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大小事务都是李礼霞管理的,其工作都是他们安排的,其工作职责和罗某和陈某是一样的,所犯罪行是协助卖淫,不是组织卖淫。(三)被告人罗某,其供述自己明知新风格酒店存在卖淫嫖娼活动,仍参与协助组织卖淫嫖娼活动。其从2014年7月13日开始在新风格酒店担任部长,到8月15日就没有做。一个月后黄健打电话给其,说人手不够叫其回来帮忙。其于10月5日工作至11月1日,后又没有做。11月10日黄健发信息叫其回来,其于11月12日回来工作至被抓获。其工资待遇是黄健告诉其的,底薪为2200元,不够90个客人每个客人提成0.5元,超过90个客人则每个客人提成1元。新风格酒店除了提供性服务外没有提供其他服务。如果是嫖客自己来的收费330元,200元给卖淫女,130元归酒店。如果是摩的司机介绍来的收398元,68元是摩的司机提成。新风格酒店共有五个工作人员,分别是其、“妹头”、霞姐、黄健、全叔。其负责打扫卫生,嫖客来时就带嫖客到房间和将卖淫女带到房间给嫖客服务,负责收取嫖资并交给霞姐。霞姐主要管理财务,给工作人员和卖淫女发工资,嫖资每天下班都要交给她。“妹头”负责内容与其一样。黄健负责酒店的全面工作,包括小姐的管理、卖淫服务好坏、酒店卫生工作、其和“妹头”工作服务态度,以及带嫖客上房、安排卖淫女、收钱。黄健安排其和“妹头”上班时间,上班要做的工作。平时多数是黄健管理酒店,霞姐比较少。全叔是保安,负责看门口和开门。新风格酒店大概有三十多个卖淫女。其平时都是叫她们的数字编号。卖淫女是黄健和霞姐负责招收的,平时住在酒店宿舍里,黄健和霞姐负责管理,具体是怎样管理的不太清楚。卖淫女请假、销假是向黄健或霞姐申请,卖淫女的服务不好也是由黄健处理。卖淫女上班时间由黄健安排,每天晚上7点,他会安排其或“妹头”给卖淫女点名,有时候会自己点名。还会给卖淫女开会,叫她们注意服务态度。酒店每天有多少客人来消费是“妹头”记录的,其听说一天一般有七、八十个客人,实际有多少客人其不清楚。客人联系的电话是酒店配给其、黄健和“妹头”的。黄健经常会将酒店配的手机格式化,怕其私下和客人联系。上班的时候手机只有自己使用,下班后就会交给“妹头”或黄健。“妹头”和黄健的手机有时候交回给酒店,有时候不交。黄健配备的是白色三星手机,号码是135××××0733。其的是直板触屏白色的三星手机,电话号码是134××××9342。(四)被告人陈某,其供述自己明知新风格酒店存在卖淫嫖娼活动,仍参与协助组织卖淫嫖娼活动。2014年11月24日,其去新风格酒店玩,黄健跟其说忙不过来,让其帮忙带一下客人,于是其就在酒店里带客人了。黄健告诉其2200元底薪,超过80个客人就每个客人提成1元,不够80个客人就每个客人提成0.5元。其在新风格酒店主要是接待嫖客、带卖淫女给客人挑选、收嫖资、登记房号、工牌、时间。这些工作黄健、罗某也做。收的嫖资放在一个黑白相间的皮革包里,黄健、罗某收到的钱都放在该包内,该包平时三人轮流保管的,下班后就在毛巾房交给霞姐。新风格有六个工作人员:老板文哥,老板娘霞姐,经理黄健,其和罗某是部长,全叔是保安。按摩小姐大概有二十多人。小姐是经理黄健管理的,具体是怎么管理的其不太清楚,只知道她们上班、请假都是跟黄健说的。熟客自己过来的收330元,摩的司机介绍来的收398元,68元是摩的司机。酒店每天有嫖客80人左右,营业额有2万多元。其所知公司有配发三部电话,黄健、罗某与其各一部。其电话是霞姐给的,说如果有客人来电就接听。来电的都是熟客,嫖客说要多久来到新风格,其就用对讲机通知在门口的人开门。下班后配发的手机要上交。三、证人证言(一)证人覃某、王某、郑某、赵某甲、李某、邓某、黄某甲、赵某乙、梁某、欧某、胡某的证言,其均系卖淫女,其中黄某甲、欧某由李礼霞办理入职,胡某由黄健办理入职。证实在李礼霞、黄健、罗某、陈某等人的组织下在新风格酒店进行卖淫活动。熟客卖淫一次收330元,摩的司机介绍的嫖客收398元,68元为摩的司机提成,卖淫女每次提成200元。上班后工资要扣500元入职费,押三张上钟的单,每日赚的钱次日下午五点钟拿。如安排上钟要交20元的管理费。请假由李礼霞或黄健批准,一天扣100元,每个月有6天的月经假期,卖淫女如生病凭医院80元以上药费单向黄健请假。证实李礼霞是老板娘,负责结算工资、发工资。黄健是经理,负责酒店全面工作,包括给卖淫女和部长开会、训话,强调礼仪礼貌、房间卫生、卖淫服务、客人投诉要扣钱等内容,并于晚上七点到二楼技师等上钟的休息房点名。罗某和陈某是部长,负责安排技师上钟、招呼客人进房、带卖淫女给嫖客挑选并收取嫖资,黄健和李礼霞也会接待嫖客。证实新风格主楼所有的窗户都贴着不透光的纸,并拉着窗帘的。主楼的楼梯上班时间上锁,客人进出后要马上锁上,临街的那一栋楼是没有营业的,都是没有开灯的。临街的大铁门都是上锁的,客人打电话给经理或部长确认熟客才开门。(二)证人潘某,其系摩的司机,2014年11月29日凌晨,其在沙坪镇城市广场载了3个客人到新风格找靓女嫖娼,客人下车后其就被警察抓获,三个客人被抓住。因为其听说载客人去新风格嫖娼有回扣,一周前同行告诉其黄健的号码,并且说要先联系然后拉客过去才有回扣,每个50-60元不定。(三)证人冯某,证实李礼霞自2010年10月份开始向其承包新风格酒店,2012年10月重新签订合同,期限是2010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四)证人黄某乙、晁某、秦某、赵某丙,其均系嫖客,2014年11月28日在新风格酒店嫖娼时被民警抓获。证实新风格酒店内存在卖淫活动事实。四、辨认笔录及照片四名被告人互相进行了辨认,覃某等卖淫女辨认出四名被告人,黄某乙等嫖客辨认了有关卖淫女,均指认新风格酒店是卖淫场所。五、相关书证材料(一)身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身份情况。(二)酒店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证人冯某提供。证实冯某向李礼霞出租新风格酒店,自2010年10月11日至2016年10月31日。(三)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民警依法搜查、扣押的有关情况。(四)通话清单,证实相关手机号码联系情况。(五)手机135××××0733手机的收发短信内容,2014年7月25日至2014年12月7日,手机收到的短信有“买假”、“拉客”、“黄经理有无靓女”等内容;发送的短信内容有“接客”、“全部都要回来上班”等内容。(六)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新风格酒店经营者为冯某。经营范围为国内旅客住宿服务,公共浴室服务,沐足、保健按摩服务。成立日期为2011年6月7日。(七)音频证据来源说明,证实民警抓获黄健时当场在其身上搜获一台白色三星手机,并进行了扣押。民警在手机内发现通话录音,后将录音导出。(八)关于嫖资去向的说明,被告人陈某供述将装有嫖资的包丢弃。民警搜查后并未发现。走访附近的保安和清洁员都没有发现。现该装有嫖资的包已不知去向。(九)软皮抄,黄色封面软皮抄记有“订、来源、人数、时间、核”等内容。交班本记有“进房服务”“水床服务”“冲凉服务”“床上服务”等内容。六、电子证据民警从黄健处扣押的手机电话录音,录音内容有与嫖客、摩托司机的对话,与李礼霞的对话。民警从罗某处扣押的手机,手机微信内有与黄健的聊天记录,涉及安排客人、技师等内容。“新风格”微信群内容,涉及安排技师内容。七、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犯罪现场有关情况。以上证据可互为印证,经庭审查证属实,法庭依法予以采信,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控辩双方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黄健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公诉机关指控为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黄健及其辩护人辩解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经查,在卖淫活动组织方面,被告人李礼霞证实黄健参与商量制订卖淫价格。在卖淫女招聘方面,有被告人李礼霞供述证实黄健招收卖淫女、有证人胡某证言证实黄健办理其入职手续。在卖淫女管理方面,有同案的被告人供述、卖淫女证言证实黄健组织卖淫女开会、训话,提出卖淫服务要求、提醒卖淫注意事项,并负责批准卖淫女的请假。卖淫团伙的层级上,被告人李礼霞、罗某、陈某均明确黄健为经理,负责酒店全面管理,黄健还两次联系被告人罗某回新风格酒店继续担任部长,动员被告人陈某从事部长工作。综上,被告人黄健并非仅仅依附、服从于卖淫组织者协助卖淫,而是在卖淫女招聘、卖淫女管理、卖淫女服务等多方面发挥组织、管理、控制作用,其犯罪行为应定性为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黄健及其辩护人关于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礼霞、黄健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罗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礼霞、罗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四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陈某为初犯、偶犯,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礼霞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三万元,余下罚金二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二、被告人黄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三、被告人罗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陈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扣押被告人黄健、罗某的作案工具手机各一台予以没收。扣押记录软皮抄两本、服务内容介绍表十七张、服务流程表一张、避孕套四盒、散装避孕套五十只、名片二叠、监控主机一台、新风格酒店大门钥匙一条予以销毁。(钥匙、避孕套、名片、监控主机暂存于鹤山市公安局,由该局依法处理;其余物品由本院依法上缴国库、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斌人民陪审员 何XX人民陪审员 胡换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嘉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