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法合营王朝��萄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左王杂货店,上海市奉贤区刘靖东食品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743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廷,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嵇建国,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告上海市奉贤区左王杂货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明路XXX号。经营者王树才。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刘靖东食品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泰日农贸市场100号摊位。经营者刘靖东,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左王杂货店、上海市奉贤区刘靖东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