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三商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嵊州市宇丰纸业有限公司与新昌县靓文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宇丰纸业有限公司,新昌县靓文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三商初字第129-2号原告:嵊州市宇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心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小兰、俞琦,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昌县靓文纸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求靓。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宇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靓文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嵊州市宇丰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嵊州市宇丰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11元,依法减半收取885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55.50元,由嵊州市宇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邢浙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