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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东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许顺理与曾庆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东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许顺理,个体户。被执行人曾庆林,农民。本院在执行许顺理与曾庆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06)南东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佳勇审判员  任逸民审判员  刘 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