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1745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高某甲,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7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高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例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杨某与被告高某甲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原被告所生子高某乙随被告生活,自2015年9月1日起至高某乙独立生活止,原告每个月承担高某乙的抚养费300元,2015年9月至12月份的抚养费合计1200元,原告在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自2016年起,原告在每年1月10日前付清当年度抚养费。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