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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1745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高某甲,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7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高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例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杨某与被告高某甲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原被告所生子高某乙随被告生活,自2015年9月1日起至高某乙独立生活止,原告每个月承担高某乙的抚养费300元,2015年9月至12月份的抚养费合计1200元,原告在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自2016年起,原告在每年1月10日前付清当年度抚养费。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