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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二申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呈来与李翠英、李钦洋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呈来,李翠英,李钦洋,茅昌云,茅国云,董灯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二申字第000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呈来,男,194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翠英,女,194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钦洋,男,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系李呈民之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茅昌云,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茅国云,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灯松,男,195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再审申请人李呈来因与被申请人李翠英、李钦洋、茅昌云、茅国云、董灯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滁民二终字第003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呈来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未经法定庭审程序,剥夺其如实依法辩论的权利;2、其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公安机关和乡镇农经站、村委会的相关证据材料,而被一、二审法院拒绝;3、对其提交的相关证据,法院未予采信认定;4、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九)、(十)项之规定,依法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李呈来无法提供诉争土地的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应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李呈来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应当享有诉争的3.5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李呈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九)、(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呈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康审判员  王琳审判员  朱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洁 微信公众号“”